执行难VS执行不能
工作动态 2018-05-28 00:00:00

转载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每每执行法官在办公室忙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叮铃、叮铃…电话的铃声突然响起,打断了所有的思绪。接起电话,那一头传来粗犷而急躁的声音称:“法官我申请执行赖某的案件,怎么都过去好长时间了,你们怎么还没有执行回来一分钱?你们是不是太没有执行力度了?执行法官在电话里把法院采取穷尽的各种执行措施都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未能找到赖某的任何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又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这时申请执行人在电话里一直在说不可能,我借钱给他的时候,他名下还有房子、车子,你们可能搞错了?是不是你们没去查控?法院都没办法查到,我又怎么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呢!”

    太多的当事人存在固有思维:我在法院交了诉讼费,官司已打赢,申请执行后就只要等着法院把钱要回来就行了!但你们万万没想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事实就不是这样的!因为在申请人诉讼前期,好多被执行人早已将名下财产转移或因其他原因在进入执行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个时候就跳出了两种情况,一种叫"执行难",另一种叫“执行不能”。

    下面小编进一步解释一下什么叫“执行难”?什么叫“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可以执行。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另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有无法执行的情形。

    进一步解释,执行难就是“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

在执行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全部抵押,而抵押财产处置后无法有剩余价值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一部分案件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给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那么有人会问什么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同时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干警们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经过小编系统、全面的梳理之后,大家应该能够正确认识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容易,知道我们的执行法官不是不去执行,是确实去执行了,但最终因不可确定的商业、投资等风险,进而执行法官再努力也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了充分的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将会倍增执行法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心!

撰稿:孙伟

微信制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