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法院强制执行一宗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8月16日,丰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宗相邻通行纠纷案件,顺利清除被执行人陈某如在自己家门前公共道路上铺设的水泥路面,恢复公共道路的原状,消除造成的安全隐患,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冯某芳、陈某土、陈某、陈某清、陈某强五人与被执行人陈某如都是潘田镇松柏村寨下自然村村民。2014年,陈某如在自家老屋旧址(寨下村祠堂崇福堂侧旁)上重建新房时,将原房屋旧址填高后再建。其新房门前的道路系公共道路,许多村民到崇福堂举办祭祀活动以及到农田耕种等都必须经过这条道路。2017年3月10日,陈某如将新房门前的硬底化道路的水泥加高,使其门前村道升高到与其房屋一楼地面同高,局部升高了约0.4米,新房往崇福堂一侧则用水泥修建了约4.2米长的斜坡,导致原来沿地势平顺的村道在陈某如门前形成“凸”字状,即中间高,两边低,影响了村民的正常通行。2017年3月11日,在松柏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陈某土等人与陈某如兄弟签订了调解协议,达成“陈某如自行将道路高度降至其屋左边副檐高度以下0.1米,整体基本成水平状态,道路两边能顺利通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某如对其门前道路进行了整改,局部进行了降低处理,但整改后陈某如门前仍占用公共道路长9.65米,宽0.35米作为其新房的门坎,有整改的部分则比其一楼地面降低了约6厘米,且仍比两边的原道路高。2017年6月份,寨下自然村有50多位村民联名向潘田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恢复崇福堂老祖屋门坪公共道路的决议”。后冯某芳、陈某土等人于2017年7月13日用钩机将陈某如门前加高的水泥路面进行铲除施工,双方发生纠纷,潘田镇人民政府和潘田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制止和调解,但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冯某芳、陈某土、陈某、陈某清、陈某强五位村民于2017年8月8日将陈某如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陈某如清除公共道路上铺设的水泥路面,恢复路面原貌。2017年9月21日,丰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陈某如自行清除其门前公共道路(位于潘田镇松柏村寨下)上铺设的水泥路面,恢复公共道路的原状。一审宣判后,陈某如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如仍然没有履行义务,冯某芳、陈某土、陈某、陈某清、陈某强五人便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26日,丰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执行案件。之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陈某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亲自到现场查看,在涉案道路旁的房屋上张贴了拆除公告,还多次通知双方到法院协商调解,但是被执行人陈某如一直不肯配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丰顺法院决定对该案实行强制执行。8月16日上午,丰顺法院联合潘田镇人民政府、潘田镇派出所及潘田镇司法所等部门启动联动执行机制,并邀请了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和见证执行。执行当天,被执行人陈某如住宅无人在家,执行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指挥工人实施清除作业。同时,丰顺法院院长毛嘉鹏亲自坐镇执行指挥中心,与现场的执行人员实时连线视频,对执行现场进行指挥,提醒现场人员注意安全,使整个执行活动井然有序进行。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顺利清除被执行人陈某如在其家门前公共道路上铺设的水泥路面,恢复公共道路的原状,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村民的通行问题,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上一篇:图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