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积极回应市中院对其发出的《关于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商标进行审查的司法建议》,作出撤销阳春市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皮宝王”商标的决定,并将撤销决定书寄送市中院。这是我市法院司法建议首次被国家职能部门采纳。
2013年底,市中院在审理阳春市康德乐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阳春市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诉五华县兴安医药有限公司、张国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时发现,原告于2004年8月注册了“皮宝王”商标,2008年8月因伪造“粤卫消证〔2006〕第0581号”被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查处。此后,原告分别向多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原告两单位,承办法官经赴原告所在地查证发现原告两单位大门紧闭,无生产迹象,原告未向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亦未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且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交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仅仅是注册了“皮宝王”商标,近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过该商标。市中院据此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商标局审查原告是否存在《商标法》所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国家商标局因此启动了相关审查程序,并于近日作出了撤销“皮宝王”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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