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路上“铁面婆心”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1308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来源:梅州日报,2014年10月16日

●巫乐庭 杨善松

饶始隆(左)远赴福建为双腿残疾的申请执行人送执行款。

 

面对当事双方的不理解不配合,大埔法院执行局法官饶始隆一笑而过,继续跟被执行人斗智斗勇。在他看来:“困难是法官自己要面对的,不要拿来跟当事人诉苦。”

饶始隆,大埔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要找他,最好先打电话联系,原因是他常常没在办公室。他的大部分时间不是在执行,就是在执行的路上。在他看来,执行工作是一项智力跟体力结合的工作,因为需要跟被执行人斗智斗勇,所以不仅要心勤,时刻把案件挂在心里,也需要口勤、腿勤,才能更有效地查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从事执行工作的多年时间,他的案件执行到位率达到80%,远高于上级法院提出的55%评价指标,而且2个月时间内执结的案件超过70%。

 

千方百计“挖财产”

黄某2007年先后两次向当地某银行借款人民币共10.5万元,到期后虽经银行多次催收都不归还,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并胜诉后,黄某竟举家外出躲债。

进入执行程序后,饶始隆先后到各家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黄某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所获。不久,饶始隆得到线索,“据说”黄某在县城城东有一套房产,黄某夫妇偶尔会偷偷回来居住,但具体位置不详。难道该房没有办理产权证?饶始隆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他想到如果有人居住,就肯定要交纳水电费。为此,他先后到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查找。通过大海捞针般的查找,并未发现黄某名字的交费记录,但一个叫“张漫某”的水费单引起饶始隆的注意,因为诉讼材料显示黄某的妻子叫“张曼某”。两人是否同一人?饶始隆立即到公安机关查询,证实“张曼某”正是黄某妻子“张漫某”的曾用名,通过顺藤摸瓜,最终确认该房正是黄某夫妇所有,案件因此得到顺利执结。

“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赖债者总是想通过外出躲藏、藏匿财产等方法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饶始隆在做好常规查询、走访的同时,善于结合不同案件的情况,另辟蹊径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给不给面子”有讲究

“法官给足了我面子,我也要给法官面子”。童某与邓某因猪舍粪池引起的相邻纠纷一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邓某将蓄粪池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童某管理使用,童某有权对蓄粪池拆除,以消除恶臭味道的影响。不料,到了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邓某突然反悔,拒绝领受童某让村支书转交的3万元,也不将蓄粪池交给童某。经了解,原来邓某认为童某将钱通过村干部转交是看不起他。

此前做工作时已经了解到邓某性格的饶始隆,这次从旁入手,联系到邓某在外做工的儿子小邓,把他请到法院,讲清道理和利弊,再请小邓回家劝说邓某,几个来回兜圈之后,没过多久,邓某主动找到饶始隆,表示同意继续按协议处理。

“不少案件都是斗气官司,到农村去,直接把我们自己的派头摆出来,确实很威严,但一些当事人‘面皮’(客家话,意为面子)挂不住,更抵触,要照顾山区百姓朴素的风俗观念。”饶始隆这样解释原因。平时,饶始隆到当地农村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或送达法律文书等,一般都不穿制服,不带法警。按饶始隆的经验,这样做可以充分照顾被执行人的面子,避免不必要的抵触情绪,也更容易做通思想工作。

但是对于有履行能力,经过反复规劝仍不愿履行法律义务,甚至千方百计赖债的当事人,饶始隆敢于碰硬,不留情面。他曾经两次对同学采取拘留措施。也正是这两次的事情,让他在同学圈里成了“名人”。饶始隆表示,法官也是人,遇上人情世故很难免,但法律不可亵渎是底线,这个时候只能舍弃人情世故。“幸亏过后两位同学还是比较理解,也履行了债务”。

 

不厌其烦代收执行款

黄某2010年把来大埔打工的范某撞伤,由于黄某确实经济困难,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黄某从2012年12月起,每月还300元。就是这300元,黄某还是不愿意主动来交,他认为到县城20多公里太远了,要求饶始隆来收。从2012年12月到现在,饶始隆每月都准时上门收300元的执行款,有时候黄某拿不出300元,一两百元饶始隆也收起来及时转交范某。类似的案件很多,往返多次,反复催,终于拿到了,但被执行人要埋怨,觉得饶始隆很烦,申请人也埋怨,认为饶始隆执行太久。

面对当事双方的不理解不配合,饶始隆一笑而过,因为无论怎样他还是要去执行。“困难是法官自己要面对的,不要拿来跟当事人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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