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4梅州广播电视周报:工人施工受伤,谁买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42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工人施工受伤,谁买单?

【案情】 建房升降机皮带断裂,工人跌落受伤

2017年8月15日,丰顺县汤坑镇一农民的自建宅基地上发生一起施工事故。工人冯某在为蔡某建造房屋的过程中,为房屋4层半高度的淋棚做准备工作时,升降机中的皮带断裂,导致冯某从高处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分别被送至丰顺县人民医院和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17年9月19日,冯某将雇主曾某和屋主蔡某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上述被告预付手术费用20万元。2017年10月15日,被告曾某以陈某为涉案房屋的承包人申请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2018年4月10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意见鉴定书,对冯某的伤残鉴定为:因本次事故所致下肢损伤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30%,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 各方当事人互相推卸责任

庭审中,曾某称其与原告只是工友关系,不存在劳务关系,陈某身为工地承包人才是原告的雇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且冯某未遵守施工安全规范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则认为,自己受屋主蔡某的请求建造房屋,建至第三层封顶时由于设备有限,经跟屋主商量后把该工程交给曾某负责完工,由曾某组织施工队进行封顶施工,而发生意外时也是封顶施工工程进行时,原告听从被告曾某的指挥,并由其发工资,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原告冯某因未做好安全措施自身也有过错,因此不应追究本人及屋主的过错。屋主蔡某表示同意陈某的意见。

【判决】 无资质者承揽工程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屋主蔡某在农村建造新房时,将整栋房屋的建造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陈某在建造过程中又将房屋建造中的混凝土工程转包给被告曾某,被告曾某又叫原告冯某负责混凝土中的水泥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围绕原、被告间的法律问题和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少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四人的关系为被告蔡某为发包人,被告陈某为总承包人和转发包人,被告曾某为转承包人,原告冯某则受雇于被告曾某,曾某和陈某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蔡某在不清楚陈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条件的情形下,将其房屋的建造工作交由陈某,存在过失。曾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作为冯某的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工具,存在重大过错。陈某作为农村建筑工匠,建造蔡某的房屋时其本身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房屋建造工程中的部分混凝土工程转包给同样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曾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起事故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都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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