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 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 陕西神木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获刑二十年罚没825万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次数:68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对一涉黑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800万元,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李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并处罚金19.5万元;其他42名被告人分处相应刑罚。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正、李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扩大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形成以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崔军宁、王杨二人为骨干成员,姚建军、乔治宏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通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榆林市定边县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正、李森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李正、李森亲自组织或授意该组织成员有计划地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明显;对当地石油开采以及地下赌博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其成员共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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