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南:当“执行不能”发生后 法院这样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04  浏览次数:14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的不断扩大,一些当事人陷入了认识误区,认为解决执行难就是法院必须将每一个案件执行到位,甚至以此为由到法院缠访、闹访。 应当说,在当前全国解决执行难热潮的大背景下,受职业、文化、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加上主观理解与认识的局限性,当事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种想法实际上往往忽略了司法的客观规律,对执行难作了扩大性理解,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

    执行难其实是因为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原本可以执行的案件而不能实际执行兑现。

    1、对法院来说,“执行难”是指由于法院执行机构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法制观念等综合因素,所导致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2、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难”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或不能得到执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拿到胜诉的法律判决只是其维权的第一步,执行才是落实其利益的最为关键的救济措施。

    3、对社会公众而言,“执行难”是一道在我国司法普遍存在且极难解决的难题,是司法之痛;它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问题,而且已成为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无法执行的情形。“执行不能”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

    1、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2、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认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后,我们来举一个例子,更直观地了解“执行不能”。


     余某贞向洪某城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余某贞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洪某城遂诉至潮南法院。汕头潮南法院判决余某贞归还洪某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494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余某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洪某城遂向潮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潮南法院便遇到了困难。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二次通过总对总查询余某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经传统查控查询,均查无余某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到余某贞的村居调查了解,红场老村村委会反映余某贞下落不明,并出具证明证实余某贞在村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潮南法院依法对余某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像本案,法院已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实际执结,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这就是由于客观存在的因素,致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不能”。


    那么,如果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

    二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


    当事人可以这样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事实上,“执行不能”是民事行为本身所蕴含的交易风险。也就是说,双方在实施民事交易行为,取得相关收益(如借款利息)的同时,本身就蕴含着这种交易风险,而承担风险的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风险,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经济状况、信用情况及偿还能力进行了解、摸查,甚至可以要求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确保在发生诉讼后可以通过提前控制担保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法院在此再次提醒:“执行不能”案件绝非永远无法执行到位。

    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不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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