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东: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13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并不纳入“执行难”的范畴。那么当事人如何预防“撞上”“执行不能”案件,或者在面对“执行不能”案件时如何寻求救济呢?

 一是树立“积极执行”意识。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或者处于诉讼程序中时,要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从源头上将“执行不能”的风险最小化;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当事人可通过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老赖”下落等手段,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助力。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果并且法定程序已履行完毕时,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案件进入终本程序绝不意味着申请人案件被“束之高阁”,法律对终本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是寻求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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