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判决“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104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诱导他人用车辆抵押借款,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宣城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江伟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9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11月,江伟、李文俊等被告人分别成立瑞鑫公司、山河公司,经营车辆抵押借款业务,以“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上门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方单份借款协议,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又以“超时还款”“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采取非法拘禁、偷开被害人车辆后藏匿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压,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交付“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共实施敲诈勒索10起,既遂381320元,未遂83366元,诈骗2起,共10334元,非法拘禁1起,聚众斗殴1起。

    法院认为,江伟、李文俊等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伟、李文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宗夏骏、张肖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汪坤、李枝新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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