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二十年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次数:93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项某明等10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项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项某明纠集刑释人员及其他人员,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黄、汪某、李某忠、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辉、汪某成、董某胜(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项某明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黄、汪某、周某辉、汪某成、董某胜等为骨干成员,李某忠为积极参加者,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员听从项某明指挥,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树立声威、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项某明纠集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黄、汪某、李某忠、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感到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明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项某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二次,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伙同他人殴打并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和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李某生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二次,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殴打并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姚某黄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伙同他人殴打并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三个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汪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殴打并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

    被告人李某忠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邹某平、李某德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其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江某有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其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何某香、黄某华提供场所协助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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