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
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1、婚姻纠纷案件;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3、抚育费案件;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5、赡养纠纷案件;
6、债务纠纷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2、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4、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5、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6、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7、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8、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9、合伙经营纠纷案件。
三、经济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借款合同纠纷;
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9、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0、联营合同纠纷;
11、票据纠纷;
12、破产案件;
13、涉外和涉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14、涉外和涉港、澳、台买卖合同纠纷;
15、不当得利。
四、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
10、公民对公安部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
11、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五、公示催告案件、支付令案件。
六、执行案件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