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
诉讼指南 2013-05-27 00:00:00
一、提交诉状及证据。提起诉讼必须向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提交不少于3份的起诉状副本。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附上证据目录,并签名盖章及写明提交时间。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书写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或者起诉证据材料不齐,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的,退回给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二、法院进行审查

   (1)经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最迟七天内予以立案。

   (2)经审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最迟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通知预交费用:

   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即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天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然后持银行交费回单到本院财会室换领诉讼费收据,并将附卷联交回立案庭。原告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