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学“光头强”随意持枪
新闻宣传 2015-03-30 00:00:00

来源:2015-03-29 梅州日报

边远农村因爱好打猎而引发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频发

●谢碧娟

动画片《熊出没》里的光头强因为光头、常持一把猎枪等诙谐形象而深入人心,他有着猎人、伐木工人、保安等多重身份。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也喜欢在空闲时邀上三五知己一起到山上打猎,享受这项原始刺激的活动,然而他们大多数都不知道自己其实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8起因为爱好打猎而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这8起案件的犯罪主体有着许多共同点。

案例1:

三名男子持枪打野猪被捕

肖某兆、曹某胜、廖某东三人都是大埔县人,均为60后,平日里他们都有上山抓鸟、捕野猪的爱好。2014年9月17日上午,肖某兆在丰顺县的一位朋友打电话给他,声称自己家的木薯等农作物被野猪破坏了,让肖某兆过丰顺县去捕捉野猪。于是,肖某兆便邀上曹某胜、廖某东,三人各持三把自制猎枪及若干发子弹到丰顺县黄金镇的山上打猎。然而,令他们失望的是,他们当天并没有任何收获。

当天下午,正当肖某兆等人行至丰顺县小胜镇荷坪村时,被当地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随后,民警从肖某兆、曹某胜、廖某东身上各查获单筒霰弹猎枪1支,自制霰弹合计28发。

经鉴定,查获的三支猎枪均是自制仿12号猎枪,子弹是自制12号猎枪弹。据三人供述,肖某兆和廖某东的猎枪是通过一个菜市场墙上贴的卖枪小广告而购买的,曹某胜的枪则是其父亲留给他的。

2015年1月,丰顺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兆、廖某东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曹某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出狱后迷上打猎成累犯

57岁的胡某布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11年出狱后,胡某布一直在家种地务农。由于没有其他娱乐活动,他便拿出父亲生前留下的一把猎枪时不时地到山上去捕猎鸟和野猪。每次看见猎物时,他都是事先用约一个矿泉水瓶盖量大小的火药,连同六个钢珠从枪口倒进枪管里,然后用枪管下的通条将火药和钢珠一起捅紧,后将小部分鞭炮火药倒到枪身上的一个螺丝孔里,然后用击打的锤子击打枪身上的螺丝,火药击打点燃后就可以直接击发。为此,他还自己动手改装了猎枪的击发装置。

2014年8月21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收到线索,在对位于丰顺县公式隍镇茶背村的胡某布家中搜查时,查获猎枪1支、火药5包和钢珠111粒。随后,胡某布被丰顺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经鉴定,该猎枪是自制火药枪。

2014年11月,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胡某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警 示

由于历史原因,在边远的农村,部分村民养成持有枪支的不良习惯,殊不知,这种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的,也是构成犯罪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并且不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应主动上交或积极举报非法持有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