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06月21日 广州日报
3名被告昨日获刑又罚钱
本报丰顺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义涛、徐略军)昨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收购死猪并销往包子店和快餐店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6万元。
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推动构建让百姓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黄某强为牟取不法收入,从徐某雄经营的养猪场等处收购了70多头死猪,并雇佣黄某升用三轮摩托车将死猪载到汤西镇新岭村一铁皮屋内。黄某强将收购来的死猪一部分以整头形式卖给谢某波(另案处理),另一部分则屠宰好后分别销售给谢某波、丰顺县城周边的包子店和快餐店等处,共获利5000多元。
去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黄某强抓获,现场查获死猪两头及死猪肉共650多斤,随后在另一出租屋内查获冰冻死猪肉300多斤。不久,徐某雄及黄某升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黄某强再次表达了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