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6月20日 梅州日报
本报讯 丰顺县埔寨 镇人谢×和联合大女儿和同乡将自己仅两岁的外孙卖到广州增城并分赃。近日,丰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和、何×辉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谢×香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三名被告人还分别被处罚金5000元至18000元不等。
谢×和已年过六旬,膝下有两儿两女,一家人平日里靠打散工度日,生活较为困难。2008年下半年,谢×和的小女儿谢×丽在东莞务工时结识了男子胡某并与其同居,于2010年2月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小健(化名),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因为生活拮据,谢×丽将儿子小健带回老家跟父母一起生活。2012年3月,谢×和以经济负担重及方便谢×丽以后嫁人为由,与大女儿谢×香商议将小健 “送”给他人抚养。谢×香随后找到了在广州务工的同乡何×辉,在何×辉的介绍下,谢×香将小健带到广州增城,以36800元的价格将小健卖出。何×辉分得17800元,谢×香分得1000元,谢×和分得18000元。事后,谢×和从中拿了6000元给小女儿谢×丽用作营养费。2012年9月,小健的父亲胡某得知儿子被卖掉后,到丰顺县公安局报案,谢×和、谢×香以及何×辉相继被抓获归案,小健也被成功解救并送还给谢×丽,而谢×和、谢×香也退还了赃款19000元。
最近,丰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谢×和、谢×香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后经鉴定,谢×和为完全责任能力人,谢×香智力发育迟滞,系有限定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谢×和、谢×香、何×辉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其中,谢×和、何×辉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作出上述判决。(李盛华 谢碧娟 李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