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自学成才”走上审判台
新闻宣传 2013-05-27 00:00:00

无资质行医诊所变“整”所,周岁男婴生命戛然而止

谢碧娟

来源:2013年5月17日 南方法治报

1周岁的婴儿出现肚胀、腹泻情况原本是很常见的事,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得到正规、及时的治疗是完全可以痊愈的。然而,揭阳市揭东县一个刚满1周岁的男婴却因为这个常见的疾病而失去了自己的生命。究竟是男婴自身原因还是医生的错误治疗导致这个结果?经调查,该名“医生”不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且还只是在诊所里从事帮工兼保姆的工作人员。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周岁男婴肠胃不适,父母为省钱找私人诊所

事情追溯到2012年1月8日,家住揭阳市揭东县的林某夫妇一大早就被一阵哭声吵醒了,后来他们发现刚满1周岁的儿子兵兵(化名)有肚胀、腹泻等症状,当时夫妇俩判断认为儿子只是肠胃不适,没什么大问题。于是,他们商量后决定跟平时一样,将兵兵带去位于与揭东县交界的梅州市丰顺县汤南镇的一个私人小诊所给一名叫黄某的女医生治疗。

当天下午14时30分左右,黄某在位于丰顺县汤南镇新埔村的私人诊所里接待了林某一家三口。“小孩消化不好,肠胃有问题。”黄某先是给兵兵量体温,当时体温计显示为40℃,后来又给兵兵施了两次针水,分别为1毫升肌苷、1毫升板蓝根,紧接着拿了四包药散(分别为陈香露2片、龙胆碳酸片2片、小儿泻痢停2片,维生素B1片2片)给林某夫妇,最后嘱咐林某夫妇按照每日服用三次,一次一包的剂量给兵兵服用。林某夫妇见兵兵得的不是什么大病,长舒了一口气,于是支付了50多元的医药费后便带着兵兵离开了诊所。

连续4次上门诊治,最终悲剧收场

次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林某夫妇又带着兵兵到黄某的诊所里看病。相比前一天,兵兵的情况明显有好转,体温计显示为36.8℃,只是腹泻情况仍然不见好。黄某于是按照前一天的治疗方法,给兵兵打针施药,并在口服药中加了4次退热片,叮嘱林某夫妇在发现兵兵有发烧症状时就给他服用。随后林某夫妇带着兵兵回家了。

直至当下午16时许,林某夫妇见兵兵仍然腹泻,心里很是着急,只好再次找黄某治疗。黄某见状,当即给兵兵注射了一针1毫升的软骨素,后继续开了4包口服药散给兵兵服用,药品和药量跟第一次开的一样。此时,林某夫妇对黄某的医术有了一些怀疑,怎么几次治疗都不见好呢?然而,回到家后,林某夫妇依然按照黄某的嘱咐,按时给兵兵服药。

当天晚上20时许,林某夫妇发现兵兵的病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了,再次带着兵兵来找黄某。然而,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到黄某的诊所不久后,兵兵便没有了生命体征。林某夫妇悲痛之下,打电话报了警。很快,黄某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黄某积极地和林某夫妇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黄某一次性支付101050元给林某夫妇,并取得了林某夫妇的谅解。

“老医生”只是帮工,婴儿之死谁之过?

4月10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应该建议他们带小孩去大医院的,不应该继续治疗。”法庭上,被告人黄某边抽泣边悔恨地说。经法院调查,今年56岁的黄某系揭阳市揭东县人,小学文化,自2004年起一直在丰顺县汤南镇新埔村一位罗医生开的私人诊所里帮忙,并兼职做罗医生的保姆。2011年11月,罗医生去世。随后,黄某便接管了罗医生的诊所,并凭借着近十年的随医经验给病人打针施药。期间,黄某一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那么,兵兵之死是否与黄某有直接关系呢?根据丰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兵兵系因急性胃肠炎造成中毒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黄某先前给死者配的药散并未违反药物的配伍禁忌,同时黄某给死者注射的“软骨素”含苯甲醇,系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的药物,但是该药的使用和使用的药量不足以致死,且死者出现的临床症状与“软骨素”的适应症不相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不具备医疗常识,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经鉴定,死者兵兵系因急性胃肠炎造成中毒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因此,死者兵兵的死亡与被告人黄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此案此思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特别是偏远的山区城市到处遍布着私人诊所,很多时候,人们为了贪图方便或者省钱,不愿意去大医院就诊,而情愿选择到私人诊所看病。然而,很多农村私人诊所的医生或者护士并未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而大部分患者对此均不知情,由此,存在着很大的医疗安全隐患。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由于死者兵兵的死亡与被告人黄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然而,最终酿成悲剧,原因不仅仅在于死者兵兵自身的病变以及黄某的非法行医,同时死者兵兵的父母林某夫妇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对此,法官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开设私人诊所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资质的私人诊所;二是患者应当提高警惕,生病后尽量到有资质、信得过的医院就医,以免因为延误病情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