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金羊网:狗“记仇”咬人 责任由谁担?
新闻宣传 2018-04-09 00:00:00

记仇咬人 责任由谁担?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廖晓敏 严明珠

农村地区基本上每家每户都养了看守门院的土狗,到了春季,处于发情期狗情暴躁,攻击性强,容易出现伤人事件。梅州市丰顺法院近日就受理了一起狗伤人的案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驱逐了被告家的狗,狗因记仇才将原告咬伤。经法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据原告刘女士诉称,15日其在自己家门口突然遭到被告罗先生饲养的狗撕咬,虽经被告罗先生夫妇解救但仍致伤,后被送至丰顺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臂、左大腿等多处狗咬伤等,共用去医疗费用8000元,其中被告垫付了5000元。后经村委多次调解,罗先生仍拒付其他费用。为此,刘女士将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700元。被告罗先生则认为,自家的狗并非无缘无故咬伤原告,而是因为原告家里也饲养狗,两家狗先前有打过架,并且原告刘女士有上前驱逐过,因此激起被告家的狗对原告的仇恨,而事发当天,两家饲养的狗互吠,刚好刘女士上前驱逐罗先生家的狗,狗记仇了才咬伤了原告。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同村人,直接判决可能会因此伤了和气,且在原告刘女士被被告罗先生的狗咬伤后,被告也主动垫付了一部分费用给原告治疗,可见被告罗先生并非要推卸责任,双方只是对余下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材料时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又两次联系被告,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告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并且被告对其自身的辩解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罗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8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延伸:饲养动物致害的相关责任

动物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动物伤人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罗先生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刘女士,且罗先生又无证据证明罗女士被狗咬伤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被告罗先生应对原告罗女士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若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如流浪猫、流浪狗)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遗弃、逃逸后被收养再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四,《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条款,即饲养人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平日里切勿故意挑逗、激怒动物引起动物对自身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