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协商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根据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家庭环境以及子女的年龄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但是抚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案例回顾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阿丽和阿亮于2002年12月23日在梅州市丰顺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他们的龙凤胎儿女小玥和小昭出生了。本来一家四口和和美美,羡煞旁人,无奈好景不长,2012年3月12日,阿丽和阿亮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在丰顺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小孩小玥、小昭由父亲阿亮抚养。后来,阿亮因生意失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小玥、小昭从2013年10月起就跟随母亲阿丽回河南娘家生活,并均于2014年9月转入河南省某中学就读至今。为了方便两名小孩在河南生活并完成学业,阿丽遂于2017年1月3日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两名小孩的抚养权。被告阿亮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丽与被告阿亮于2012年3月12日在丰顺法院调解离婚时,协议婚生小孩小玥、小昭由被告阿亮抚养,由于被告阿亮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两名小孩于2013年10月起一直随原告阿丽回河南娘家生活,并均于2014年9月转入河南省某中学就读至今,且两名小孩小玥、小昭均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愿意以后一直跟随原告阿丽生活,原告亦有能力抚养两名小孩,原告阿丽请求变更两名小孩的抚养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阿丽与被告阿亮的婚生小孩小玥和小昭变更为由原告阿丽抚养。
法官说法
符合法定情形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其仍然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
抚养权确定后也并非不可更改,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洪燕 严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