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儿写了借条却一起成了被告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105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父亲借条标明“代笔人”免于为儿偿债

       来源:2017.05.26 南方法治报第8版 法庭

      本报讯 老百姓之间的个人借款往来,往往都会由借款双方当事人写下书面凭证,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欠款、借条,以便产生纠纷时候能够作为某一方的证据使用。但是,如果这些书面凭证并非由借款人所写,而是由他人代笔写了交给对方收执,那么这种借条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债券债务关系呢?代笔人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代儿子写借条引发纠纷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亲无需为儿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债权人要求代笔人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于1996年在深圳市开了一家百货商店,主要经营糖烟酒和一些小百货。2001年8月,罗某因商店资金周转需要,向亲戚李某借20万元应急。同年8月23日,李某向罗某商店的银行账户汇入20万元。但是,由于罗某人在深圳,不能亲自书写借条,双方商定由罗某的父亲老罗代写借条。于是老罗向李某出具了自己拟写的借条,并写明了借款人为罗某,代笔人为“老罗”。

      此后,罗某共支付了利息5万元给李某,其余欠款却迟迟没有归还。2017年2月,李某将罗某和老罗一并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罗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01年8月23日至起诉时的利息2160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月息1%计至清偿日止),并要求老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罗某在庭审过程中未作答辩。被告老罗在庭上辩称,自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认为当时自己是应李某要求代儿子罗某签借款协议,但自己并不清楚罗某是否有付款给李某,对于他们之间是否借款等情况均不清楚,因此认为自己不应该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代笔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债务

      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为凭,收款人为深圳某商店,而该商店是个体工商户,被告罗某是该商店的负责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罗某收到原告的汇款20万元。结合被告老罗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借条的内容印证了借款的数额、约定了利率,且落款的借款人为罗某,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而被告老罗在借条中签名注明“代笔”,据此可以证明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因而不能确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老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老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丰顺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应由本人亲自书写

     中国社会是讲人情的社会。在很多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因为碍于面子问题,或一方当事人不方便等原因,请别人代写借条。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借条相当于是一份民间借贷的书面协议,是在双方平等、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上应写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签名、按手印或者是盖章。由他人代写借条,将会引发后患。代笔人不是借款人,若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承担担保责任,代笔人跟担保人的地位并不一样,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代笔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未在代写的借条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若有官司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借款,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法官对债务是否存在也很难认定,不利于借款人维护权利。

     因此,借贷双方当事人最好是由自己亲笔书写借条,还得注意双方名字跟身份证、户口本上的是否一致。在万不得已需要由他人代写借条时,注意落款名字也要至少由双方亲笔签名。若亲笔签名都无法保证,又想让借条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出借人应尽量请借款人出示其他证件作为抵押,如借款人的房产证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其他跟本金等值的物品作为抵押,并拟好抵押的理由,以获得更多有利于出借人的证据。

 (廖晓敏 易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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