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并非毫无意义
文化之窗 2014-09-12 00:00:00

来源:2014年9月5日 南方法治报

   近日,江苏省、山东省、杭州市等地相继通过地方立法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一时间,“啃老”话题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禁止子女“啃老”与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一样,实属道德范畴,不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有人为此举点赞,认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人们对于“啃老”的羞耻心,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啃老”现象。

   “啃老”,指的是已成年、具有社会生存能力的年轻人,还依靠父母或亲戚养活自己,在不“断奶”的状态下生存的一种消极现象。“啃老”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父母主动、心甘情愿的情况下去“啃”,另一类是在父母不情愿、被强迫的情况下去“啃”。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实际上都反映出了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较弱、生存压力较大、价值观偏差等问题。

   通过立法形式禁止“啃老”,并非毫无意义。一方面,立法禁“啃老”有助于唤醒老年人的权利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被“啃”不是理所应当的,自己完全有权利向“啃老”的子女“sayno”。另一方面,立法禁“啃老”可以给“啃老”族们予一定的警示,造成一定的威慑力,提醒他们“啃老”是不光彩的,甚至是违法的,从而增强他们对“啃老”的羞耻心,同时,提醒他们当父母主动给予资助时应当具有感恩之心。此外,立法禁“啃老”实际上也值得全社会反思,当前政府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否不够全面,就业体制是否不够完善,高房价问题是否得到抑制和解决,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存在偏差等等。

   立法禁止“啃老”,实际上是将一种公序良俗原则转变为倡导性法规,其倡导、警示意义大于强制意义,值得叫好,但是不能治本。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未赋予成年子女“啃老”的权利。遏制“啃老”行为,还得从培养子女形成正确、健康的价值观、人生观,增加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体制等多方面入手。

   禁止“啃老”入法是否会造成道德标准下降、立法资源浪费,有过多、过滥之嫌?笔者认为,用立法形式禁止“啃老”更多的是体现人文关怀,倡导真善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本身具有空白性、滞后性等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多,因此需要的法律也就越来越多,这种体现公序良俗原则、具有积极意义的法规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缺陷,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