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析理应成为法官的“必修课”
文化之窗 2014-03-31 00:00:00

来源:2014年3月26日 南方法治报

巫乐庭

释法,就是法官通过解释法言法语、争议焦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引导当事人有效和积极诉讼。而析理,就是讲道理,说情理明事理,把法律与理结合起来,让群众读懂法律,理解法院裁判。

要勇于释法析理,不要让群众“有口难言”。一些法官把法和理“藏”在心里,除了程式化的庭审程序和规范化的问话,群众不知道法官想些什么,想表达什么,有些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程序需要法官来解释和分析,但法官却“懒”于搭理,导致群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譬如,庭审中简单的“回避”二字,有些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不懂,就直接问法官“回避”是什么意思。而有些法官一听就愣住了,不懂得如何用生活化的语言告诉当事人,只好抛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而当事人再问什么是“利害关系”时,一些法官最后只能搪塞过去。这就反映了我们的法官队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对不同的当事人行使不同的释明方法,把群众当作法庭程序的生产线,结果群众连庭审都没明白过来,怎么可能理解法院的裁判呢?

要勤于释法析理,不要让群众“话不对板”、“言不由衷”。在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及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法律和诉讼技巧匮乏,可能会因为不懂得举证或不完全举证而使本可能打赢的官司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适时地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可使公平正义之目标得以实现。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诉讼方法严重偏差或者维权途径不正确(如不属于法院受理、审理的纠纷却到法院来打官司)或者憋不下气一定要赢但依法不可能赢等类型的当事人,勤于释法,勤于析理,有助于当事人从情绪影响中走出来,回到理性和自觉维护法庭秩序,自我感知诉讼风险的轨道来,有利于当事人接受最后的裁判,有利于当事人和解。

要善于释法析理,不要让群众感觉“厚此薄彼”,“有代沟”。这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释法析理要适可而止,过度地“帮”一方当事人,会使另一方感到受冷落,更可能产生不公平感;另一方面,释法析理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态度,年轻法官要多向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学习如何运用群众的方言俗语去讲法律,打比喻,说道理,“老手”法官也要避免“熟透”了而厌烦,粗暴讲解,生硬调解,这样只能使效果大打折扣甚至相反。

总之,庭前庭后,判前判后,法官都要留意当事人的变化,积极促成纠纷矛盾往好的方向发展,为裁判结果被接受做好基础,为当事人可能的和解而尽最大的努力,为除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公众理解法院工作而谦虚谨慎。如此,法不仅有威严,而且法的威严在法官的“柔性”释法析理中自动传染给当事人,自动传递给社会公众,法官公正廉明的形象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

(作者单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