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4年3月31日 南方法治报
谢碧娟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无疑给争论了十几年的霸王条款予明确的“身份”和定性,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是完全遏制霸王条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众所周知,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不平等条款俨然成为了行业规则,而关于类似条款是否合理合法的争论也早已屡见不鲜。实际上,这种单方面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设定的不平等条款属于法律意义上无效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对此虽然表示深恶痛绝,但是却无计可施,最终碍于面子只得选择妥协。最高法此次之所以明确给这类霸王条款定性,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此类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前的餐饮行业过于混杂,缺乏行业规范和指引。
此次最高法叫停霸王条款,虽然大快人心,但是许多消费者心中却依然存在着疑问,比如叫停霸王条款后,餐饮行业是否会大幅度提升餐饮价格;由于诉讼耗时、费力,诉讼成本高于餐饮成本时,消费者是否仍会选择诉讼途径;喝了自带酒水后出现安全问题,应由谁担责等等。对此,有专家指出,最高法明确表态的更大意义在于对霸王条款的清晰定性,让消费者面对酒店的不公平条款时有底气,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执法。
笔者认为,霸王条款的争议在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交易选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片面强调经营者自主经营权或者片面强调消费者交易选择权,都是不利于市场总体发展情况的。最高法叫停霸王条款实际上是给餐饮行业树立了规范和指引,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时,除了保护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以外,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健全和完善现有的行业制度,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丰顺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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