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儿托管期间受伤,丰顺法院这样判,撑起儿童法治保护伞
新闻宣传 2024-06-06 15:33:52

       托管班,早期称为“小饭桌”,是全权托管孩子的一个地方,一般面向低龄儿童。不少家长因照料和教育孩子的时间有限,便会选择让小孩上托管班。托管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长时间精力有限的问题,但因幼儿在托管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丰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原告小张是一名两周岁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被告丰顺县某托育中心则是一家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1月,小张父母为小张报名了被告名下早教中心的课程后便送小张到该早教中心上课,直到 2022年5月,小张在托管机构发生意外,摔倒导致额头磕碰到鞋柜受伤。后小张父母将其送至医院,诊断结果为左眉弓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602.8元,除此之外,在后续的伤口拆线、换药、消毒等方面产生费用111元,购入除疤膏花费248元,合计花费961.8元。小张父母就赔偿事宜与托育中心协商,沟通无果后遂诉至丰顺法院,要求托育中心赔偿小张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

       “托管机构没有对鞋柜进行防磕碰的处理,不然我小孩也不会受伤……。”小张父母认为小张受伤是被告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管理不当导致的。而被告则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均有异议。

       丰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告上课期间因磕碰到鞋柜边角受伤且被告并未对该鞋柜进行防磕碰处理导致尖锐部分裸露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事发时才两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收取了原告的托育费用后,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由于原告伤情较轻,没有医嘱需加强营养,也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合计961.8元。

       法官在此提醒,托管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且一般面向低龄儿童,在提供教育、看管服务的过程中,理应尽到较高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尽到必要的看护责任,切实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在选择托管机构时要加强筛选,为孩子选择一个安全、良好的托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