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6-2-19 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徐略军 谢碧娟)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头盔男”郑某标因持刀抢劫摩托车和便利店,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2月,男子郑某标戴摩托车头盔、手持西瓜刀进入丰顺县城一便利店实施抢劫,后被抓获(详见本报去年12月5日和6日报道)。据了解,2014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郑某标头戴一顶摩托车头盔,手持一把西瓜刀和一根木棍到丰顺县汤坑镇某汽修场旁边的一栋居民楼下,看到一名妇女独自骑摩托车回到家门口,趁这名妇女熄火下车之际,他持刀对其进行威胁,逼迫其交出身上所有的现金共计700元,并抢走她的摩托车,之后迅速逃离现场。一年过后,2015年12月4日凌晨5时许,郑某标故伎重演,驾驶之前抢劫得来的摩托车,来到丰顺县汤坑镇某便利店,用西瓜刀威胁便利店员工,逼迫她交出收银台里的全部现金,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丰顺县公安局民警进行调查取证和走访了解,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2015年12月5日,民警在郑某标在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为4060元,民警将被抢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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