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舒丹 谢碧娟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出狱后能够洗心革面、改邪归正,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是近年来,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高的问题发人深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一方面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另一方面直接折射出了刑罚的执行效果。
案例1
四进监狱,犯罪成了他的“家常饭”
1985年出生的吴某源自幼不爱读书,小学毕业后便辍学了。2000年至2007年期间,吴某源先后因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抢劫罪被判刑,刑期合计十年六个月。然而,这三次“教训”并未使吴某源醒悟,反而变本加厉起来。
2013年6月6日晚,吴某源窜至位于丰顺县汤坑镇顺发路某洗浴中心的一楼员工储物间,用一把螺丝刀撬开储物柜,盗走现金5000元。同年7月4日,吴某源身穿保安制服到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某家具店,假装要购买办公桌,趁店主不备用剪刀撬开抽屉,盗走现金19000元。同年8月,吴某源故伎重演,分别从丰顺县某医院护士更衣室抽屉、某二手汽车店盗走现金13000多元及一辆价值32040元的二手大众牌帕萨特汽车。
2014年1月21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2
为毒所困,屡次装艾滋病人抢劫
1972年出生的林某东读完初一后便开始外出打工。1999年至2009年,林某东因为吸毒而被司法机关强制戒毒四次。每次强制戒毒完不久后林某东又开始吸食,渐渐地他发现自己已经深深地被毒品所“控制”。
2008年12月4日晚,林某东窜至206国道揭东县锡场镇安路口,以自己被过往的一辆货车撞倒为由而截停了货车司机余某。随后,林某东又谎称自己系一名艾滋病患者吓唬余某,并掏出1支注射器威胁余某,当场劫走余某的1部价值为423元的三星牌手机以及现金4000元。2009年6月,林某东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千元。服刑期间,林某东因为表现良好被减刑2次,于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然而,出狱后,林某东仍旧继续吸食毒品。为了弄钱购买毒品,2013年8月,林某东再次谎称自己为艾滋病患者,用注射器威胁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劫得现金44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以及一枚价值1230元的金戒指。2014年4月3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评析
从审判实践来看,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以中青年居多,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绝大多数为无业人员。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淑斌指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对刑释人员缺乏一定的接纳和包容。现实中很少有企业愿意招收有“前科”的人,造成一些人选择实施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方式来维持生计。二是部分刑释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定的工作技能,难以维持生计,从而再次犯罪。三是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普遍具有好逸恶劳、不肯吃苦或“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追求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生活。
对此,徐淑斌建议应加强对重新犯罪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一方面应加强对服刑罪犯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的生活能力,同时建立相应的就业帮扶机制,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除了劳动教育改造以外,应加强对服刑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