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9月17日 信息时报
员工离职前后,会与公司结清相关工资。有时难免因公司疏忽,或计算失误,而多发工资。作为离职员工,是欣然笑纳还是应当返还,作为公司,又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如家住梅州丰顺县的郑某就捡到了这块“馅饼”。离职时,由于公司疏忽,多发了7个月的工资16000余元给他,公司要求返还,但郑某置之不理,手机关机,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这是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郑某离职后,该公司因疏忽大意错将其离职后7个月的工资划入郑某的工资卡账户上,同时,郑某在经该公司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认定,郑某取得涉案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义涛 朱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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