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碰瓷团伙潜逃17年漏网之鱼过堂
新闻宣传 2013-08-03 00:00:00

来源:2013年8月2日 南方法治报

参与碰瓷团伙潜逃17年漏网之鱼过堂 
因犯罪时未成年获缓刑

  本报讯 “碰瓷”也是一项“技术活”。7月30日,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的冯某松因为17年前伙同他人以“碰瓷”形式抢劫2260元,被丰顺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1996年1月15日傍晚,年仅15周岁的被告人冯某松与朋友蔡某雄、冯某泉等5人(均已判刑)聚集在汤坑镇新铜村的一间老屋里商量怎样“弄些钱来花”,后他们决定通过假装被车撞的形式向司机“讹”钱。当天晚上11时许,当被告人冯某松骑自行车来到206国道湖下收费站时,见一辆货车停下来正准备缴费,他迅速上前将自行车放倒在这辆货车的前轮下,自己则躺在地上,制造出被货车撞倒的假象。随后,还没等货车司机李某反应过来,被告人冯某松的同伙蔡某雄、冯某泉等人已上前将李某从车上拽了下来,并对李某拳打脚踢,迫使李某交出身上所有的现金人民币2260元。不久后,蔡某雄、冯某泉等人分别被抓捕归案,而被告人冯某松则一直潜逃在外。今年7月1日,被告人冯某松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松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谢碧娟 蓝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