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7月10日 梅州日报 与法同行
>>>以案说法
●廖爱玲 谢碧娟
【案件回放】
糊涂女大学生,为找暑期工误入传销组织
1989年出生的小何(化名),是贵州省某高校的大学生,由于父母一直在云南昆明务工,因而小何从小就跟奶奶生活在一起。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穿得光鲜亮丽,正值青春年华的小何心里充满羡慕,同时也对父母有些怨恨。
2012年7月,刚刚上完大二下学期的课程,小何便一心想趁着暑假找一份短工,挣点生活费。小何的QQ 好友王某得知这个情况后,称自己可以给她介绍一份薪酬不错的工作,并鼓动她到梅州来找他。对此小何深信不疑,于是,她不顾路途的遥远,于同年7月5日只身一人坐火车来到丰顺县汤坑镇。到达后,王某去火车站把小何接到了一个出租屋内。
在那里,小何见到了约七、八个年轻人,其中有几个正在打麻将。随后,一个自称是“罗老板”的男子上前跟小何介绍起他们的“工作”及推销的产品,包括一些保健品、养生食品、小型厨具等。“罗老板”说这是“网络直销”,小何的“工作”就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产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牟取利益。小何一开始就感觉不对劲,提出自己不愿意干这份“工作”。可是,当她准备离开出租屋时,却发现自己已被人反锁在一个小房间里了。“罗老板”对小何说道:“想走,没那么容易,除非你想办法骗一个人过来顶替,否则别想离开这出租屋。”
此后,“罗老板”和一位姓郭的“领导”隔三差五地给小何及出租屋里另外几个年轻人“上课”,给他们灌输赚钱的方法以及“网络直销”的益处。渐渐地,小何开始动摇了。
为使自己脱身,发短信骗朋友“上钩”
2012年7月27日,在“罗老板”的授意下,小何用手机发了一个短信给朋友小朱:“我生病了,你能过来看我吗?”原来,小朱是2011年小何在去厦门的火车上认识的,当时小朱见小何不仅漂亮、活泼,而且跟自己一样是个在校大学生,当即对其表示了好感,后来两人互相留了手机号码。从那以后,小何与小朱便经常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保持着联系。于是,当“罗老板”让小何骗一个朋友过来时,小何首先想到了小朱,索性谎称自己生病让小朱来探望自己。小朱收到小何的短信后,二话不说,便从厦门坐火车赶到了丰顺县。
到站后,小何与一个女性同伴一起去火车站把小朱接到了出租屋。一进屋,小何便借口上厕所闪进了一个小房间。接着,有两个男子上前来按住小朱的肩膀并对他进行搜身,还有另外一个女子上前去翻他的背包,随后他们拿走了小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当天,“罗老板”等人向小朱介绍了他们“网络直销”的产品及相关知识,并对他说:“这个网络直销的行业,不管谁来,都要经过考察以后才能离开,你敢逃跑就打断你的腿。”就这样,小朱被他们“软禁”了。
后来,小朱才得知被骗来丰顺县的不止他一人,还有另外几个跟自己年龄相仿的男青年。如浙江的小罗就是为了给网络女友庆生而“中招”。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的小罗通过QQ结识了一位网名叫 “记忆”的女子并与她发展成了网恋关系。后来,该女子告诉小罗,7月12日是她的生日,希望小罗能够到梅州丰顺县来陪她一起过生日。可是,当小罗从温州市赶到丰顺县后,就被女友带回了出租屋。很快,小罗的人身被“罗老板”等人控制住了,他身上所有的财物也被“洗劫一空”。后来,被拘禁了十几天的小罗迫切地想要离开出租屋,他便以自己的父亲得了重病为由,恳求“罗老板”等人放他回去。后来“罗老板”等人同意了,他们把小罗的身份证还给了他并给他买了火车票,并嘱咐小罗不准把在出租屋里发生的事情告诉别人。
同年7月31日,小罗在舅舅的陪同下到丰顺县公安局报案。次日,丰顺县公安局派出警力将这伙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成功将被拘禁的小朱、小帅等4名被害人解救出来,并将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小何等人抓获归案。
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女大学生追悔莫及
今年4月份,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案,9名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小何等人均为“80后”,其中女大学生小何是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位。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女大学生小何当庭痛哭流涕,她表示自己不懂法,无颜面对自己的父母和奶奶。
最后,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对9名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小何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法院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法官说法]
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任何人无权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案被告人在实施非法传销行为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该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官提醒那些急于找工或梦想成就事业的大学生、待业人员,一定要多些理智、多些清醒,天上不会无端掉下馅饼,只有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才能有所成就。千万不要被某些极具诱惑力的谎言欺骗,一旦进入传销怪圈则害人害己。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