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抓“大水蚁”肇事撞死大学生
新闻宣传 2013-07-10 00:00:00

来源:2013年7月10日 南方法治报

本报讯 日前,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因驾驶小轿车时用手去抓在车内挡风玻璃上飞舞的“大水蚁(白蚁的一种)”,造成开车注意力不集中,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今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轿车从揭西往汤坑方向行驶,途经S224线埔寨路段时,天将要下雨。他发现有一只“大水蚁”在车内挡风玻璃上飞,影响其开车。于是,他减速后用手将“大水蚁”抓出车外。不久,又有一只“大水蚁”飞到挡风玻璃上,他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将“大水蚁”扔出车外。此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陈某听见小车突然发出碰撞声,随即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一个行人躺在地上,他马上拨通了报警电话并叫来救护车。7天后,被撞倒的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是司机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死者肖某生前在潮汕某学院读大三,事发时,他是到丰顺县埔寨镇某公司实习。庭审中,被告陈某当庭宣读了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表示上诉。 (徐略军)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