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7月8日 南方法治报 谢碧娟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有关“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成为各大舆论媒体关注的焦点,很多市民甚至对新法如何实施、如何执行等问题产生了质疑。根据新法第1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诚然,当道德需要立法来约束和规范时,恰恰说明了这种道德的缺失与人情淡薄的无奈。 “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用立法来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做法明显超出了法律可以强制的事项范围,势必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也有人认为,孝敬父母是每个子女发自内心的一种情感,用立法来强制“常回家看看”并不能使那些“不孝子女”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初衷是倡导人们多关爱老人,而不是为了惩戒“不孝子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用法律强制“常回家看看”的真正目的是将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教化结合起来,通过法律的惩戒和道德教化的结合,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孝道,重视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常回家看看”体现的是对老人的精神赡养,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赡养。实际上,国外很多国家是支持和鼓励将精神赡养写入法律的。比如,新加坡在1995年通过了《赡养父母法令》,同时还规定与父母同住者可以获得津贴;法国政府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必须随时向父母报告行踪等等。应该看到,立法者之所以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唤醒忙于工作的子女们的孝心,将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更多地是为了缓解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所带来的经济及社会压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强制“常回家看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都不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正如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礼道歉一样,立法的本意是为了唤醒人们的良知,促进社会的和谐,倡导真善美的道德规范。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性地看待这部新法的修订,而不能简单地解读为“不常看望老人就属于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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