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7月7日 梅州日报
【一线传真】
本报讯 本在一间私人诊所从事帮工兼保姆工作,在诊所医生去世后,只有小学文化、没有行医资格的黄某接管了该诊所并从事诊疗活动。近日,黄某因非法行医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2年1月8日下午,家住揭阳市揭东县的林某夫妇发现自己刚满1周岁的儿子兵兵有上吐下泻的情况,遂将他带去位于丰顺县汤南镇的一家私人诊所,给女“医生”黄某诊治。后黄某诊断兵兵系肠胃有问题,外加发高烧,遂给兵兵打针并开药。次日上午,兵兵未见好转,林某夫妇又带着他到黄某诊所复诊,黄某依旧给兵兵打针并开了口服药。同日下午,林某夫妇再次带兵兵到黄某诊所,黄某再次以打针开口服药的方法进行治疗;同日晚上20时许,林某夫妇将病重的兵兵带到黄某诊所时,兵兵已因病情恶化而死亡。随后,林某夫妇报警。黄某在现场等候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兵兵系因急性胃肠炎造成中毒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黄某积极与林某夫妇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黄某一次性支付101050元给林某夫妇,取得了林某夫妇的谅解。
此案由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从事诊疗活动期间,一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法医鉴定结果来看,黄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虽然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决定性原因而是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仍然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遂作出上述判决。(肖舒丹 谢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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