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3年7月8日 南方法治报
本报讯 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高某在经历了两次牢狱生活后仍不悔改,酒后到一按摩店按摩时,因按摩女拒绝为其提供性服务,竟用拳头殴打按摩店老板。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发
要求性服务未果打伤老板
今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高某在丰顺某酒吧喝酒后,便到某按摩店叫了一按摩女为其按摩。
2人上到二楼房间后,按摩了大概四五分钟,高某要求按摩女为其提供性服务。按摩女不肯,并随即离开房间。
高某见其拒绝便跟随按摩女来到一楼,对着按摩店老板陈某大吼大叫,老板陈某表示该店只为客人提供按摩,并要求高某支付按摩费用,两人发生争执。
高某先用手掐住陈某的脖子,随后用拳头打向陈某右眼,将其摔倒在地后,高某开车离去。
丰顺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1月23日凌晨在丰顺县汤坑镇石桥村将高某抓获。事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判决
系累犯获从重处罚
据了解,高某曾在1999年和2004年分别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刑,2012年6月才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高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略军 李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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