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娟
一个在读女大学生,因为暑期找工作而误入传销组织,最终为了自己能够脱身,她不惜与他人合伙将自己的朋友骗进来,并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个团伙最终被警方捣毁。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传销团伙非法拘禁他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对涉案的9名“80后”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何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法院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糊涂女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
1989年出生的何某被警方抓获前就读于贵州省某高校,当时正处于大二的暑假期间。由于她的父母均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从小开始何某大部分时间是跟奶奶一起生活的。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比一个穿得光鲜亮丽,何某的心里羡慕之余也充满了对父母的怨恨。
2012年7月,刚刚上完大二下学期的课程,何某便一心想趁着暑假期间找一份兼职来挣点生活费。何某的QQ好友王某得知这个情况后,称自己可以给她介绍工作,鼓励她一定要去找他。何某对此深信不疑,于是,她在同年7月5日只身一人坐火车来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到达后,王某去火车站把何某接到了一个出租屋内。
在那里,何某见到了约7、8个年轻人,其中有几个正在打麻将。随后,一个自称是“罗老板”的男子上前向何某介绍起他们的“工作”性质——“网络直销”,他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产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利益。他们的产品包括一些保健品、养生食品、小型厨具等。何某一开始不愿意从事这份所谓的“工作”,提出要离开出租屋。但是,很快地她发现自己已被人反锁在一个小房间里了。“罗老板”跟何某说:“你想走就必须想办法骗一个人过来顶替,否则别想离开这出租屋。”
此后,“罗老板”和一名姓郭的“领导”隔三差五地给何某及出租屋里的另外几个年轻人“上课”,给他们灌输赚钱的方法以及“网络直销”的好处。渐渐地,何某开始动摇了。
“我生病了,你能过来看我吗?”
2012年7月27日,在“罗老板”的授意下,何某用手机发短信给一个男性朋友小朱:“我生病了,你能过来看我吗?”原来,何某与小朱是2011年在去厦门的火车上认识的。当时小朱见何某不仅漂亮、活泼,而且跟自己一样是个在读大学生,当即对其表示了好感,后来两人互相留了手机号码。从那以后,何某与小朱便经常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保持着联系。于是,当“罗老板”让何某骗一个朋友过来时,何某首先想到了小朱,索性谎称自己生病让小朱来探望自己。小朱收到何某的短信后,二话不说,便从厦门坐火车赶到了梅州市丰顺县。
到站后,何某与一个女性同伴一起去火车站把小朱接到了出租屋。一进屋,何某便借口上厕所闪进了一个小房间。接着,有2个男子上前来按住小朱的肩膀并对他进行搜身,还有另外一个女子上前去翻他的背包,随后他们拿走了小朱的手机、身份证、3张银行卡、一个MP4、大专毕业证书、创业培训证书以及现金200元。当天,“罗老板”等人向小朱介绍了他们“网络直销”的产品及相关知识,并对他说:“这个网络直销的行业,不管谁来,都要经过考察以后才能离开,你敢逃跑就打断你的腿。”就这样,小朱被他们“软禁”了。
后来,小朱才得知被骗来丰顺县的不止他一人,还有另外几个跟自己年龄相仿的男青年。
浙江打工仔为网络女友庆生“中招”
2012年6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的小罗通过QQ结识了一个网名叫“记忆”(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并与她发展成了网恋关系。后来,该女子告诉小罗,7月12日是她的生日,希望小罗能够到梅州市丰顺县来陪她一起过生日。于是,7月12日,小罗从温州市赶到了丰顺县。
到达后,女友“记忆”先是带着小罗到县城的“万佛园”逛了一圈,后又带着他到县城的街道上走了走,直至晚上9时许,“记忆”才把小罗带回了出租屋。很快,小罗的人身被“罗老板”等人控制住了,后他身上所有的财物(包括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现金等)也被“洗劫一空”。“罗老板”等人要求小罗加入他们的组织,并胁迫小罗透露他的银行卡密码。过了几天,“罗老板”等人从小罗的银行卡中分2次取走了共计45800元。
同年7月24日,就在小罗被拘禁的第12天,迫切地想要离开出租屋的小罗以自己的父亲得了重病为由,恳求“罗老板”等人放他回去。后来,“罗老板”等人同意了,他们把小罗的身份证还给了他并给他买了火车票,后又亲自把他送到了火车站,嘱咐小罗不准把在出租屋里发生的事情告诉别人。次日早上6时许,身无分文的小罗在广州火车东站下车,随后到离火车站最近的一个派出所求救,直至7月26日晚上,小罗才被家人接回温州。
同年7月31日,小罗在舅舅的陪同下到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报案。次日,丰顺县公安局派出警力将这伙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成功将被拘禁的小朱、小帅等4名被害人解救出来,并将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何某等人抓获归案。
女大学生当庭痛哭悔恨自己不懂法
2013年4月,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案,9名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何某等人均为“80后”,其中女大学生何某是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个。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女大学生何某当庭痛哭流涕,她表示自己不懂法,无颜面对自己的父母和奶奶。
丰顺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何某等9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时间最长的达12天,并致1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今年4月18日,丰顺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对9名被告人郭某祥、刘某军、罗某中、何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延伸阅读
落入传销组织怎么办?
本案中的9名被告人以“网络直销”为幌子,实际上从事的却是传销活动,为了达到不断发展下线的目的,他们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加入,最终他们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传销活动,仅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传销人员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则应当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那么,传销与网络直销有何区别?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而网络直销,是指生产厂家借助联机网络、计算机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且不通过其他中间商,将网络技术的特点和直销的优势巧妙地结合起来进行商品销售,直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系列市场行为。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一是加入时是否需要缴纳“入门费”。传销组织通常会强制性收取高额的入门费或者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来收取费用,而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项费用的。二是产品是否物有所值。传销组织依托的产品往往是低质量、高价格的,而直销公司的产品质量与价格是成正比的。三是产品是否流通。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基本上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而直销公司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是流通的。四是有无专门的店铺经营。传销组织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中并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而直销公司一般是有固定的店铺的。五是有无退换货保障制度。传销组织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而正规的直销公司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换货保障。
现在,传销活动依然活跃,因此,面对传销组织,法官建议:一是应当学会识别或者拆穿传销骗局,切莫相信低投入、高回报的谎言,尤其是对于网络上介绍工作、谈恋爱等“好事”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单独去外地“面试”工作或者见网恋的男女朋友。二是一旦不小心落入传销组织,应当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与传销分子周旋,千万不要与其“硬碰硬”,而是应当找机会向他人求救或者伺机逃走。三是一有机会应当及时报警,以便警方能够迅速破案,把身陷其中的受害者解救出来。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百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