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馅饼”不能轻信,投资理财需谨慎!
新闻宣传 2025-02-19 09:32:24

日前,丰顺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帮助的关联犯罪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因轻信网上投资理财而被诈骗。

据了解,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害人尚某在玩手机时,加了个不知名的QQ网友,并且这个网友发了一个网址给她,这个网址打开后是一个慈善基金会的界面,网友托她帮其保管这个基金的账户和日常管理。就这样,在网友的“请托”下,让尚某了解了这个基金的赚钱方式,并且“目睹”了网友的盈利,此时,对方开始一直劝尚某也创建一个账户进行投资,尚某便自己也创建了个账户,陆续往对方发给自己的银行卡账号里面转账进行投资,至尚某发现无法提现后,她已经投资了4笔钱款,共计294000元。意识到不对劲的她,遂马上报警。公安机关在对这4笔转账的调查中发现,其中1笔转账又后续分流成数目不等的金额转给不同的人,1笔金额为48000元是转给了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告人黎某。黎某于2024年7月23日被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其同伙邹某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

经过调查,2024年5月2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黎某、邹某两人经杨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黎某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彭某(另案处理)接收资金合计158000元,并按照接收资金的6%进行获利,从中获利约9500元;邹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帮彭某接收资金合计29000元,从中获利2000元。其中,黎某的银行卡作为二级卡,接收尚某被诈骗的资金48000元及宋某、朱某被诈骗的资金21245元;邹某的银行卡接收曹某被诈骗的资金11000元、李某被诈骗的资金3000元。

丰顺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在此,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网上所谓的“内部渠道” “大师讲堂”等等之类的投资信息,“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应当提高警惕,莫被蝇头小利诱惑,勿轻信“低风险、高利润”赚快钱的广告宣传,避免遭受金钱损失。同时,也告诫大家切莫随意出借“两卡”(银行卡、手机卡),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工具,切不可贪图一时获利而随意出借手机卡、银行卡,从而成为不法分子获取犯罪所得的“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