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更严厉
新闻宣传 2015-03-24 00:00:00

来源: 2015-03-22 梅州日报

●卢燕燕

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的肇事者往往会选择逃跑,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或回避对受害人的救助。而在法律实践上,肇事逃逸者所面临的却是更为严厉的处罚。

【案例1】

肇事逃逸刑罚会加重

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的钟某明从汕头骑摩托车回家,行至丰顺县汤坑镇金湖大道罗湖路口时,因在黄某汉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张某波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两车之间穿行过快,方向失控,导致摩托车与牵引车发生碰刮,顺势倒在了旁边的车道。张某波来不及反应,拖拉机后轮便从钟某明身上碾压过去。随后,张某波将拖拉机停了下来,回头望了几眼才离开现场。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黄某汉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而张某波驾驶拖拉机从受伤倒地的钟某明身上碾压而过,致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并将其抓获归案。事后,张某波为了弥补过错,与钟某明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付清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谅解。经审理,丰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也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会加重自身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被处于更严厉的刑罚。

【案例2】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拒赔

丰顺县汤坑镇的刘某文驾驶小货车送前来参加他婚宴的两位朋友回家,由于疲劳驾车,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前方摩托车上的黄某容、陈某林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文害怕承担责任,便立即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刘某文到公安机关自首。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刘某文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医鉴定,黄某容、陈某林二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和轻伤。刘某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查明,刘某文在事故发生后向两名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共5650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黄某容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

黄某容、陈某林出院后,将刘某文、罗某光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约定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丰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两名被害人共计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共计247030元则由刘某文自行承担。经审理,丰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者不仅逃避不了刑事处罚,也逃脱不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在肇事者逃逸后拒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警示】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道德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尽最大努力减少伤者的伤害程度,这些都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驾车人肇事后怕担责任选择逃逸,往往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势甚至死亡,这种伤害不是一句“保险公司会赔”可以抹平的。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无心之失,但法律上对这种过失行为没有丝毫的姑息,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更是加重刑罚。这也可以看成是对驾驶者的一种道德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