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至8月1日,被告人郭×祥、刘×军、罗×中、蒙×平、张×游、王×娟、程×敏、王某、何某等9人 (其中后4人为30岁以下女性)以丰顺县汤坑镇西市路一出租屋为窝点。王×娟、“魏悦”(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王某、程×敏、何某以网恋或介绍工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到该出租屋。郭×祥、罗×中、刘×军、张×游、蒙×平等则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作为加入传销组织的费用,共得51000元。同时他们还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该出租屋内,限制被害人自由。刘×佑、罗×鹏、段×奇、帅×富、朱某等5人先后被骗。在该出租屋内,郭×祥被称为“领导”,其余8人被称为“老板”,而被害人刘×佑等5人则为“新人”。其中,罗×鹏被非法拘禁期间,其左胸部、左前臂被烟头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9名被告人无视法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最长达12天,且致1人轻微伤,9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郭×祥是主犯,其余8名被告对非法拘禁他人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为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盛华 徐略军 李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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